各高等学校,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保监分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金融局(办)、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公安分局、民政局:
为认真落实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委教育工委等九部门对近年来我市发生的不良校园贷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治理不良校园贷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2019年4月9日
天津市关于治理不良校园贷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贷行为,净化校园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增强师生的安全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治理不良校园贷行为的工作部署,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同向发力,以守土有责的担当精神,出实招、下重拳,彻底斩断侵害学生的不良校园贷背后利益链条,切实维护本市经济金融秩序,创建阳光、安全的校园环境,让每一名师生都能够安心读书学习。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对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加大对当前我市市场上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做到“两个严禁”(严禁小贷机构、P2P网贷机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银行机构向在校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时,应制定完善的校园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认真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资质,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符合规定,确保风险可控。对于违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由天津银保监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对排查出的不良校园贷信息,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牵头会同市金融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相关单位对不良校园贷行为进行甄别,对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园贷机构,纳入校园贷机构负面清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治理。同时,对于没有发放贷款资质的机构开展大学生培训贷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小贷机构、网贷机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和银行机构违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涉嫌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公安局)
(二)加大对培训机构和求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发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的予以查处。市民政局对本市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对于学生培训或求职中介等机构中涉及校园贷问题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停办并进行撤销登记,依法查处未经登记而开展学生培训活动的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人社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依法查处“黑中介”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等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涉及涉嫌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三)加大宣传教育和校园贷线索排查整治力度。全市各高校要把校园贷风险防控和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任务来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学生的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常态化、丰富多彩的消费观、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勤俭节约、自我保护等意识。加强排查治理,开展校园贷集中排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未经学校同意,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贷款业务宣传和推介,及时清理校内各类借贷小广告。畅通不良校园贷举报渠道,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发现的不良校园贷线索进行举报。对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校园贷、培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加强学生资助工作,帮助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方面困难。(责任单位: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各高校)
(四)加大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放贷组织和培训机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不良校园贷、培训贷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培训机构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行为;重点打击催收过程中发生的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侵犯在校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打击校园贷非法广告,对经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犯罪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已经构成非法金融活动的小贷机构、网贷机构等,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将符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失信情形的贷款机构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公安局牵头打击校园贷款机构暴力催收、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机结合起来,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深挖一起,掀起打击不良校园贷问题的强大风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市治理不良校园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成员由教育、金融、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民政、人行天津分行、银保监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将治理不良校园贷问题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在我市生动实践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战区制、主官上”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做到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整体态势,确保将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不良校园贷问题彻底解决。
(三)加强联动协调。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牵头下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各成员单位要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研判。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守土有责,又要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防止推诿扯皮。
(四)加强舆论引导。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加强防范和治理不良校园贷工作的宣传引导。积极向企业、社会公众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积极做好正向引导工作。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要及时查明真相,掌握网上、网下舆情动态,处置不良有害信息,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不良校园贷问题的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防治不良校园贷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治理不良校园贷问题列入绩效考核和工作考核,确保治理不良校园贷问题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要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推动,抓好试点示范,以点代面,全面提升不良校园贷治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4月15日废止。